产品名称:点供设备 | 是否危险化学品:否 | 是否进口:否 |
供气企业的安全管理
1、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点供站的各项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现场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
2.点供设备站投产试运行阶段
(1) 点供站投产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点供站 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包括实物、竣工资料、设备资料等。
(2) 点供站正式运行前,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进行试运行调试,调试前各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等,应按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经过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各系统调试合格后方可投产。
(3) 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明确点供站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管理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应急预案,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维护规程及工艺流程图和紧急疏散图等张贴在
明显位置。
(4) 点供站投产运行前应备齐操作工具、检测设备及防护用品,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齐全。
(5) 点供站投产运行前,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投产作业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审批。应严格按照审批方案作业。
(6) 需进行氮气置换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按程序置换和试验,试验应合格,投产前应确保 LNG 储罐预冷合格。
(7) 点供站投产运行前,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对点供站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熟悉本点供站的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点供站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工艺、设备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方法,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及应急处理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并定期参加复审。
3.点供设备日常安全管理
(1) 人员管理方面点供站应合理配置人员并按相关要求持证上岗,确保满足日常安全运营的需要; 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消防管理; 应合理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天然气储气量小于等于 600 m3 的点供站可不设置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站实体围墙上应安装防盗网且必须安装声光报警( CJJ 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 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4.5.12 条规定,无人值守的 LNG 瓶组气化站应每日巡检) ; 天然气储气量小于等于 2 400 m3 的点供站宜设置专人值守,无人值守站实体围墙上应安装防盗网且必须安装声光报警并应远传到调度中心或应急抢修值班处,每日至少巡检一次; 天然气储气量大于2 400 m3 的点供站应设置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定时、定线对点供站内设备、工艺管道等进行巡检,记录点供站运行参数,确保各参数在设定范围内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 设备管理方面 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对特种设备建档管理; 站内仪器仪表、安全装置、泄漏报警装置应处于正常状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标定,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立即更换;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 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安全阀的整定压力不得高于设计压力,安全阀前的阀门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上锁以防误操作; 出站加臭剂浓度应符合 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 CJJ/T 148—2010《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规定,并应定期抽样检测和做好记录; 应对站内压力容器所有附件是否完好、压力、温度、储存量是否符合要求,紧固件连接是否牢固可靠等进行检查并做好记 录;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合理配置并设专人管理,每半个月检查一次,及时维护保养。
(3) 静密封点管理
投产后及时开展静密封点( 静密封点是指运行中静止或不连续运动部件的一个密封点) 管理,点供站管理单位应对站内设备、工艺管道等静密封点建立静密封点台账,定期维护点供站内设备,每月至少对所有静密封点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点,确保全站静密封点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创建“无泄漏站”,从而实现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4) 其他管理方面
点供设备场站应有明显颜色来区分防爆区域和非防爆区域,分布图应张贴在站内***位置; 生产区内工艺管道应有明确的工艺流向标志,阀门状态牌、设备编号牌清晰、正确; 做好外来人员及车辆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点供站,对进站的外来人员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对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做好火种的控制管理; 生产区管道、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扫、清洁,保持良好状态。
4、非日常作业安全管理
(1) 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对作业方案进行审批。作业前应告知用气受影响单位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作业。
(2) 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时应实行作业许可制。作业现场按要求设立现场监护人,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作业点应有明确的警示和做好相应隔离措施,涉及燃气设施拆卸并有能源释放的作业应进行能源隔断。人员进入封闭空间前应进行含氧量和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紧急作业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3) 对点供站进行检维修作业、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作业及其他非日常操作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4) 点供站设施需外委维护保养时,外委维护保养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点供站管理单位应与维护 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明确维保内容、要求及双方职责等。外委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根据等级按相关程序报批,作业前应告知受影响单位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时,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安排点供站人员做好现场监护,保养完成后,应对保养结果进行验收,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5) 作业中涉及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6) 点供站停气、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点供站设施的停气、降压等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需要放散时,应在放散点周边进行监护,并通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 点供站停气、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除紧急事故外,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提前 48 h 以上通知用户; 点供站设施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需要对停气管段或设备进行作业时,应将管段、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置换合格。
(7) 点供站通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点供站新建管网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作业方案实施; 点供站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或通气作业。
4.点供设备场站应急管理
(1) 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制***供站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
(2) 在用气单位红线内的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应与用气单位签订安全联防协议,并建立联合应急志愿消防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调整和修订,每半年应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
(3) 点供站应急流程图应张贴于点供站明显位置,点供站作业人员应掌握常用应急处理措施,熟悉应急流程。
(4) 应建立应急设备档案,设置应急工具箱或工具房,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应急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备用状态。
(5) 点供站运行管理单位可与周边单位建立联防机制,开展应急联防演习,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处理。